•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

    2024.02.21

  •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未办理收养手续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

    2024.02.21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吗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

    2024.02.21

  • 涉外收养 条件好可优先(涉外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收养中心为解决目前收养申请数量大、可送养儿童数量较少的矛盾,拟从今年5月1日起采取具备较好条件家庭“优先办理”的做法,引起了国内外一些媒体、人士的疑虑和关注。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收养中心主任陆-颖,他对此做了解释,并称中国涉外收养政策没有变。“优先办理”从实际出发据陆-颖介绍,中国收养中心是中国政府委托成立的惟一负责涉外收养工作事务的国际公益性机构。迄今为止,其已与16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开展合作并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陆-颖说,我国的涉...

    2024.02.21

  • 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2021)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6)收养...

    2024.02.21

  • 涉外收养孩子的程序(涉外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一)跨国收养申请书;(二)出...

    2024.02.21

  • 中国内地涉外收养条件(涉外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本文所说的涉外收养是狭义的涉外收养。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儿童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人既要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又要符合中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年龄、身体等方面的条件。如果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只...

    2024.02.21

  • 收养关系解除后,能和亲生父母恢复关系吗(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不继承遗产,成年的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后赡养义务。如果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教育。养子女成年后也可以继承亲父母遗产,同时也要对亲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沈-洁律师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导致未成年人失去被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

    2024.02.21

  • 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明确了无效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同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与被收养人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恢复。也就是说,这种拟制亲属关系的消灭和原血亲关系的恢复是在收养行为开始...

    2024.02.21

  • 事实收养的表现(什么是事实收养)

    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