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科创园里的公司有哪些,滨江区浙农科创园

45baike 2023-10-31 56次阅读

  证券代码:002758证券简称:浙农证券公告编号: 2023-057  

  

  债券代码:128040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与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无变化;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议案1-2)单独计中小投资者票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会议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2023年9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9:15-9336025、9:30-11336030、1:00-15:00。  

  

  通过深交所(http://wltp.cninfo.com.cn)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上午9:15时至下午15336000时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浙江农业科技创新园3号楼8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包中海董事长,老师。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情况  

  

  21名股东及其代表(含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370,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605%。其中包括: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8,749,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92%;  

  

  2.在线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有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21,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3%;  

  

  3.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4名中小投资者和股东代表参加表决,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20,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成律师、王律师;伍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Ii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已审核通过。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浙江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星河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公司浙江绍兴华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林长斌、袁、钱、回避表决。出席本议案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2,255,854股,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2,155,05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8万股(其中因未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672,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800股(其中0股因未投票弃权),会计  

  

  表决结果:同意322,269,91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1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82%;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62%;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成律师、王律师;伍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选举夏晓峰老师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法》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参考文件  

  

  1、 《证券法》 ;  

  

  2、 《股东大会规则》 。  

  

  特此公告。  

  

  浙江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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