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45baike 2024-04-16 248次阅读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一)我市非参公事业单位、党校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我市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三)民办院校和民营医院、养老、研发、培训等机构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四)驻衡高校、科研院所中与本市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实现科研成果就地转化,或在我市创业且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在我市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公司中总部派遣人员不属于人才引进对象。

  第二章 引进方式

  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

  第四条全职引进:指符合条件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引进,并办理录用调动或聘用手续且法定工作日在衡阳工作。

  驻衡高校、科研院所中高层次人才担任我市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负责人、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执行官的,比照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享受生活补贴。

  第五条柔性引进:支持企业以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委托、联合攻关、技术入股、人才战略合作、组建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依托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及院士工作站等平台或国、省、市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等方式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时间不限,但必须接受市委人才办组织的绩效评估。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全职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引进,引进后向人才服务窗口申报报备,报备时需提交《高层次人才基本情况登记表》、引进前2年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录用调动审批表或劳动服务合同(聘用协议)等资料。

  第七条 柔性引进人才(申报表格在本办法附件中下载):

  (一)引进对象及方案审核。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柔性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提交柔性引进人才方案、《高层次人才基本情况登记表》、引进前2年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引进单位基本情况等资料;县(市)及南岳区柔性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向本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人才服务窗口对柔性引进人才方案进行查验和审核,并填写《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表》报同级党委人才办。

  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对同级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的柔性引进人才方案进行审核,在《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返回同级人才服务窗口。

  人才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二)组织引进。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核通过的引进方案及对象条件,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完成引进工作。

  (三)引进报备。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后填报《引进高层次人才备案表》向同级人才服务窗口报备,报备时须提供合作协议或劳动服务合同(聘用协议)等材料。

  第四章 待遇申报及兑付

  第八条待遇审批。每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对全职引进对象服务期满一年和柔性引进对象服务期满二年(从引进备案时间算起)的高层次人才填报《衡阳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向单位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待遇,提交引进人才参与项目出勤依据和工资发放依据等资料。

  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同级人才服务窗口移交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待遇对象进行严格考察考核和绩效评估后,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报同级党委人才办审批。

  党委人才办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衡阳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进行审批,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将申报资料返回同级人才服务窗口保存,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并移交财政部门。

  第九条待遇兑付。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引进人才的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于次月发放。县(市)及南岳区引进的人才待遇由当地党委人才办审核兑付。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条全职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按A类每人每年补贴30万元;B类每人每年补贴20万元;C类每人每年补贴15万元;D类每人每年补贴12万元;E类每人每年补贴6万元。最高享受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柔性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在衡服务满2年、经考核评估通过的,按A类每人补贴30万元、B类每人补贴20万元的标准发放。同一企业柔性引进同一人才只享受一次。

  第六章 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一切人才待遇,依法追缴已发放的经费补贴,并追究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终止协议离职的,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本人均应在10个工作日向单位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报告备案;如未及时报告备案,取消用人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原《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衡办发〔2015〕16号)废止。2012年至2016年期间按《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引进紧缺型创新型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衡办发〔2012〕9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衡办发〔2015〕16号)文件引进的人才,在管理期内按原相关政策待遇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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