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45baike 2024-03-09 14次阅读

【案情介绍】

2003年初,王某(男)与徐某(女)登记结婚,约定由王某到徐某家招婿生活。双方于2003年底生育一子,夫妻二人常期在外打工,小孩由徐某父母代为照料。2005年底,徐某父亲老徐购得房产(门面房)一套,并由老徐自2005年底至2006年底分7次支付购房款合计人民币95000元。后徐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2010年5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小孩由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王某要求分割老徐购买的房产,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书确认由当事人另行主张和处理。离婚后不久,王某即以徐某、老徐夫妻等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其理由为:老徐购买的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王某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份额。

【案情分析】

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大宗财产,应结合家庭成员的贡献、该财产的作用、该财产目前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具体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

二是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三是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四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五是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如果某个家庭成员以其劳动收入购买个人需要的物品,则一般不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

由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生活习惯,很多子女结婚后仍与父母共同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老百姓经济条件有所改善,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添置了许多财产。当面临婚姻破裂时,涉及房产等大宗财产的分割,应结合笔者归纳的上述几项因素予以综合认定,以期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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