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

    [案情]徐某与被告李某之女李-婷于199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李-婷享有房屋但须给付徐某价款50000元。2000年2月,徐某对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由被告李某全权代理李-婷处理有关执行事宜。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李某以其自有的一套住房给徐某居住使用进行抵算其女李-婷应付的50000元,但对该房屋,徐某不得转让、出租给他人,也未约定使用期限。后徐某依和解协议实际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执行终结。2006年3月,被告李某将房屋出售给了陈某。徐某得知后诉至法院称:是李某擅自将房屋出售给被...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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