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阳无户人员上户规定说明

      衡阳无户人员上户规定说明  依据《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衡公发[2016]20号)第十五条规定。  (1)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确实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提供一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因婚嫁或其他原因被注销户口或计算机信息丢失的。  依据《衡阳...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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