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问题如何处理的批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民<1982>第103号函收悉。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这类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涉外案件立案并按照我院<1980>法民字第6号批复办理。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198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我院接斗门县人民法院报告,该县所属红旗农场安置的越南归侨中,有7人已向法院要求与在越南的妻子离婚,但这7人均称原在越南与越南籍京族女子结婚后,因越南驱赶华侨回国,而越南籍女子...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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