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

    1998年4月18日原告刘*芳与被告张*礼之子张*升就子女和财产问题经韩集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张*升付给刘*芳现金20000元。1998年4月20日张*升支付给原告7000元后外出,余下13000元由张*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张*升陆续将此13000元交给张*礼,让张*礼交给原告,但被告张*礼仅付给原告8000元,余下5000元被告用于家庭其他开支,并于2001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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