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探望权不合理诉请法院判决变更(离婚协议的探视权能不能更改)

    案例: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享有探望权一次。具体行使方式是:在男方的监督下探望,不得私自将孩子接走并不得影响孩子及余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双方离婚后,余先生多次以种种借口阻碍张女士探望女儿,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且无法协商。于是张女士找到离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对于张女士的遭遇,本律师认为余先生的做法的确不对。而且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探望委托的约定也很不合理。因为首先探望权是张女士的权利,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后,男方多次寻...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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