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宁市公租房租金多少?

      常宁市公租房租金多少?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温馨提示】  公共租...

    2024.02.15

  • 常宁市公租房退租情形

      常宁市公租房退租情形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

    2024.02.15

  • 常宁市公租房使用要求

      常宁市公租房使用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三...

    2024.02.15

  • 常宁市公租房规定违反处理

      常宁市公租房规定违反处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

    2024.02.15

  • 常宁市公租房轮候规则

      常宁市公租房轮候规则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温馨提示】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

    2024.02.15

  • 常宁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常宁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

    2024.02.15

  • 常宁市公租房配租规则(含配租方式)

      常宁市公租房配租规则(含配租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二、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

    2024.02.15

  • 租房住能起诉变更抚养权吗(起诉抚养权变更容易吗)

    租房住能起诉变更抚养权吗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只要能够满足相应的条件就可以了。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起诉变更抚养权,这个并不会因为自己是租的房子就会被消灭,只要是满足条件就可以了,但是一般来说对方不是...

    2024.02.14

  • 常宁市公租房合同备案办理指南

      常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备案  一、受理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与入住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  二、所需材料材料名称材料类型份数提交方式材料形式来源渠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现场提交纸质申请人自备  三、办理地点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 政务中心二栋五楼6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

    2024.02.14

  • 常宁市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办理指南

      常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一、受理条件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当地规定的年限;  (四)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  (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202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