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东县公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内容)

      衡东县公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内容)  对实物配租到位的保障对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30日内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报县住建局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公共租赁住户、调整租...

    2024.02.16

  • 衡东县公租房换租、退租情形

      衡东县公租房换租、退租情形  一、换租情形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退租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和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

    2024.02.16

  • 衡东县公租房信息变更要求

      衡东县公租房信息变更要求  一、申请人信息变动  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财产、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社区如实提交书面材料,所在社区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上报。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关情况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社区申请变更。  二、审核管理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对不再符合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

    2024.02.16

  • 分配到衡东县的公租房可以不住吗?

      分配到衡东县的公租房可以不住吗?  根据《衡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分配对象对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入住手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分配对象在2年之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温馨提示】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同意或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县住建局取消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已享受的租赁补贴或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2.16

  • 衡东县公租房租赁期限有多长?

      衡东县公租房租赁期限有多长?  根据《衡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户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续租。  【温馨提示】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对不再符合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保障对象,已实物配租的,经本人申请,准予续租,按照非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

    2024.02.16

  • 常宁市公租房申请指南

      常宁市公租房申请指南  一、受理条件  1、无住房  2、城镇户口  3、有租赁行为  二、所需材料材料名称材料类型份数提交方式材料形式来源渠道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现场提交纸质申请人自备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现场提交纸质申请人自备  三、办理地点  新村路60号常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A101室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办理流程  受理(...

    2024.02.16

  • 衡东县公租房规定违反处理

      衡东县公租房规定违反处理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同意或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县住建局取消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已享受的租赁补贴或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县住建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衡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

    2024.02.16

  • 常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常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2024.02.16

  • 常宁市公租房合同签订(内容+备案时间)

      常宁市公租房合同签订(内容+备案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2024.02.15

  • 湖南公租房分配和运营办法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