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女士发现丈夫与他人微信聊天记录不一般,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婚外情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婚外情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

    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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