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离婚证补办条件及材料

45baike 2024-01-14 388次阅读

嘉兴离婚证补办条件及材料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浙江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浙江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浙江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现役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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