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有什么规定吗

45baike 2024-01-07 30次阅读

民法典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有什么规定吗

我国《民法典》没有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列入到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

承认两性行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亲密关系的基础,性行为不能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这一核心内容,因此,尽管民法典没有将其作为禁止结婚的法定条件,也必须将其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在传统的亲属法上,各国对此一般都是以“不能人道’’而加以禁止的,现代许多国家仍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但是,性交不能的原因很多,除了机能上的缺陷而造成先天不能的以外,许多是由于后天的原因而导致的一时不能或永久不能,有的是婚前不能,而有的则是婚后不能,因此,各国在处理此类婚姻无效时,一般也都较为慎重,以“不能治”或规定一定的期限加以限制。必须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并不限制基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当事人的婚姻依赖感情的存续而自愿结合,但应以婚前明知或婚后愿意维持这种婚姻关系为前提,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其生理缺陷,婚后对方因此要求离婚的,或婚后因生理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对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并按离婚程序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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