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剥削挽回感情的最后一招

45baike 2024-01-07 39次阅读

情感剥削挽回感情的最后一招

  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13日双方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嗣后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4年9月14日被告生育一女王某乙。2014年10月28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原告李某甲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对原告颇有好感,为了达到与原告结婚的目的,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采取跟踪、骚扰、妨碍人身自由、散布谣言等多种方式胁迫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原告担心被告的无理取闹影响自己的前途,逼不得已在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仍不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目前双方已分开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双方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受到被告的胁迫不属实,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性,受到作为女性的被告胁迫的情形与常理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挽回感情的最后一招,婚姻法中“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作出了上述胁迫行为,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需向法院提交受胁迫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挽回感情的最后一招、身体健康、名誉情感剥削、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能够证明存在胁迫行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到胁迫时的录音录像、以及相关的物证等等。

  痛苦源自茫然挽回感情的最后一招,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感剥削,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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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情感  剥削  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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