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申根区(申根签证可以从任意的申根国入境么)

45baike 2023-10-29 35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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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申根国家?

申根是卢森堡东南端一个人口不足450人的宁静小城。1985年有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五国在这里共同签署了“关于逐步取消边界检查的条约”。加入条约的国家即简称为申根国家,取得申根国家的签证就是申根签证。。。 回答的很好哦!一、申根协定及申根签证概念: 1985年6月2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SCHENGS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申根协定还包含以下原则: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万面,尤具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首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七国生效,七国开始实行申根签证;1997年底,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三国相继实施申根签证;自2001年3月25起,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五国开始颁发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成员国至今已发展为15国,即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 二、申根签证的种类及申办办法: 1.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类。 1)入境签证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签证持有者分别可一次连续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计不超过3个月。如需长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只在该使用的国别签证; 2)过境签证指过境前往协定国以外国家的签证.一般有一次、两次两种、特殊情况下可颁发多次过境签。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为5天; 2.申根签证的京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1)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2)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3)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4)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5)途经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6)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件无需办理签证,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 7)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8)”申根协定”对常驻外交、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由各国自行办理。 三、关于申根协定中正、灰和负名单 申根协定把申根成员国之外的国家分为正名单、灰名单和负名单三类: 1、正名单是指所有申根成员国和其他免办签证的发达国家,共30个国家; 2、灰名单是指一部分成员国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员国不要求签证的国家,共20个国家,对灰名单国家是否要求申办签证由各成员国自定; 3、负名单国家是指必须申办签证的国家,共130个;其中包括中国。签署《申根公约》加入申根协定的国家,称为申根国家。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亦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公约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 1985年6月2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SCHENGS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申根协定还包含以下原则: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万面,尤具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首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七国生效,七国开始实行申根签证;1997年底,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三国相继实施申根签证;自2001年3月25起,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五国开始颁发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成员国至今已发展为15国,即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 二、申根签证的种类及申办办法: 1.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类。 1)入境签证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签证持有者分别可一次连续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计不超过3个月。如需长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只在该使用的国别签证; 2)过境签证指过境前往协定国以外国家的签证.一般有一次、两次两种、特殊情况下可颁发多次过境签。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为5天; 2.申根签证的京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1)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2)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3)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4)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5)途经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6)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件无需办理签证,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 7)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8)”申根协定”对常驻外交、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由各国自行办理. 三、关于申根协定中正、灰和负名单 申根协定把申根成员国之外的国家分为正名单、灰名单和负名单三类: 1、正名单是指所有申根成员国和其他免办签证的发达国家,共30个国家; 2、灰名单是指一部分成员国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员国不要求签证的国家,共20个国家,对灰名单国家是否要求申办签证由各成员国自定; 3、负名单国家是指必须申办签证的国家,共130个;其中包括中国.申根(Schengen)是卢森堡东南端一个人口不足450人的宁静小城。1985年有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五国在这里共同签署了“关于逐步取消边界检查的条约”。加入条约的国家即简称为申根国家,取得申根国家的签证就是申根签证。在这条约中明确规定:成员国中的公民可以任意出入成员国的国境而不需要办理签证手续,成员国以外的外籍人士,只要取得了成员国中一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内自由出入各成员国国境,而不需要再办签证,也可以在任何一个申根国家入境通行。乘坐申根国家之间的飞机航班就像乘国内航班一样,无需办理出入境手续。 1985年6月14日,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五国的代表在申根附近摩泽尔河的一艘游船上签署了旨在消除内部边界控制的《申根协定》,从而拉开了这些国家居民自由流动的序幕。 从2007年12月21日起,《申根协定》参与国的范围将由目前的15国扩大到24国,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马耳他9个2004年才加入欧盟的国家也将成为申根大家庭中的成员。《申根协定》的“边界”将再一次得到拓展。 申根协定》使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不必通关而到协定覆盖的其他国家自由旅行。这种免护照、免通关的自由旅行不仅为数亿欧洲人带来庞大的经济利益,更让他们增强了对“欧洲人”身份的认同。 《申根协定》的意义还在于开创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先例,即所谓“申根模式”。长期以来,欧洲一体化进程实行“齐步走原则”。而“申根模式”的要旨则在于少数国家可以先行,其他国家随后跟上,或者置身事外。在《申根协定》1995年生效10年后,在欧盟原有的15个成员国中,仍有英国和爱尔兰置身于“申根区”之外。申根模式的成功证明了在一体化进程停滞不前时采取“多速欧洲”策略的可行性。何一个申根国家入境通行

请问什么是申根国家?

1985年6月1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5国在卢森堡小镇申根签署了相互开放边境协定,因签字地点在申根,故称为申根协定 (Schengen Accord)。 申根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制度,建立申根电脑系统,建立有关各类非法活动分子情况的共用档案库。 1990年6月,申根协定的成员国由5个发展为9个,即加入了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腊四国。同月,9个成员国签署了由100多项条款组成的的申根公约,对9国领土内部开放后警察、海关及司法方面的合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因英国从《申根协定》提出之日起就表示,大不列颠的国门决不敞开,因此面对英国的反对、人员自由流通一时不能在整个欧洲联盟实现的情况,法、德、比、荷、卢等国绕开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1990年6月签署了关于“协调移民和避难政策”、“加强警务和司法合作”、“建立共同信息档案中心”等一系列具体条约。1991年6月,法国参议院成立申根协定监督委员会,分别对荷、意、西、德、比5国就实施申根协定的准备工作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些国家在法律、规章制度和警察协调方面的准备尚不充分,此外还发现申根公约中有许多考虑不周的地方。因此,委员会认为1992年实施申根协定还为时过早(原计划1992年夏季实施),建议实施日期往后托延。1994年12月22日,《申根协定》执委会在波恩召开会议,把1995年3月26日定为《申根协定》“不可逆转的最后生效日期”。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正式生效。2005年6月5日,在全民公决中,瑞士民众以54.6%的简单多数批准瑞士加入《申根协定》。此后再经过两年准备期,瑞士将正式成为申根国家。届时,《申根协定》的成员国将达到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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