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与道德行为(遇到道德行为是什么情感体验)

45baike 2024-04-19 23次阅读

情感与道德行为(遇到道德行为是什么情感体验)

 

【2023年第52期】

用/小/案/件/讲/大/道/理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导语

丈夫生前与他人进行婚外交往

并在未经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

将百万巨款赠与情人

妻子愤而起诉

要求受赠人及其配偶返还百万巨款

近日,桂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百万巨款能否追回

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案件简介

原告付某与丈夫孙某于1979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夫妻关系持续至2020年12月孙某死亡。2008年起至2020年7月,孙某在其妻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蒋某花进行婚外交往。孙某与蒋某花交往期间,孙某通过多次转账、存入等方式向蒋某花共计转款存入1359100元。蒋某花将孙某赠与的钱财用于与丈夫蒋某明的夫妻共同生活。孙某之妻付某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蒋某花夫妇侵害其权益,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在孙某与蒋某花长达13年的交往过程中,未经其配偶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较大金额的钱款通过银行转账、存入等方式赠与蒋某花,转入或存入的款项均发生在孙某与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分,事后也未取得付某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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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蒋某花的行为侵犯了付某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蒋某花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蒋某花与蒋某明系夫妻关系,蒋某花接受孙某的赠与后将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蒋某明对该款项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法院遂依法确认蒋某花与孙某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蒋某花、蒋某明向原告付某返还13591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说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未经配偶同意或追认对他人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没有合法缘由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理应被追还。同时,第三者势必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要注意及时收集配偶与对方婚外不当交往及财产赠与情况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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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标题:《【以案说法】丈夫生前转给情人百万巨款,妻子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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