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相互冲突时先写的无效(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

45baike 2024-03-28 27次阅读

赵老太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但儿子成家后,对赵老太没有了往日的亲密。小儿子赵-明把母亲接到自己家后,将母亲的房屋出租,但在赵老太卧床生病后,却将她送给二儿子照顾。过了一段,二儿子也不愿意照顾了,赵老太又被推给了大儿子。大儿子一直将她养老送终。

待赵老太去世后,三个儿子都拿着母亲的遗嘱,要继承房产。法院经审查,发现三个儿子的遗嘱均由赵老太所写,可内容各不相同,分别写着房产由自己继承。最终,法院认定最后一份遗嘱即大儿子所持有的遗嘱为有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

法官说法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孟法官认为,如果有数份遗嘱的,前面写的遗嘱都是无效的,以最后一份为准。此案中,三个儿子所持三份遗嘱对同一套房屋的处分内容完全不同,法院只能认定以最后时间立的遗嘱为准。而大儿子所持遗嘱形成时间最晚,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大儿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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