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4条"新规:诱骗对方签字不符合"双方合意"(诱骗签字有法律效果吗)

45baike 2024-03-12 29次阅读

最高法"24条"新规出台:诱骗对方签字不符合"双方合意"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4条”新规。按照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算是达成了“双方合意”呢

对这一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表示,这需要符合几方面的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同时,双方合意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利于各方权益保护

从最高法发布会上透露的消息中可以看到,此次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分配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此举有利于保护债务关系中各方的权益。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说,学界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个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过于绝对,以“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只关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而忽视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目的和用途,也没有考虑夫妻是否有此合意;此外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诉讼中,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与债务无关,“让未参与债务形成的未举债配偶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性质的约定,或者证明债权人在与其配偶订立借贷合同时知晓双方已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解决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即第3条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举证责任,做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释。薛**就此解读道,此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即如果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应该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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