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分析

45baike 2024-03-10 20次阅读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分析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该条文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该条文的规定从表面看,是对弱势一方的救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也潜在一些问题。

二、从正面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从正面分析这条条文的意义,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之间取得的财产当然为夫妻共同所有,并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承担连带关系。因而如果一方有将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这违背了另一方的处分原则。同样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进行救治的行为,这都是违背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表现。应而该条文规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维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及时的救助。该条文在形式上有利于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增强夫妻双方之间的责任感,缓解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应一方挥霍财产而解除婚姻的情形,促进了家庭和谐的发展。

三、从侧面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条款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从负面分析该条文的意义,夫妻是相互之间的法定抚养人,根据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将该法条规定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而拥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认定为一种债权,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原理,使得该方不能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为理由,而不支付被抚养人的医疗费用。这种规定创设了夫妻之间的债权关系,虽然看似可以维护相对弱势一方长久的权利,但是却不能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法定被扶养人进行及时的救助。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存在这样的行为,而另一方也不提出离婚,表明心里对该段婚姻是存在留恋和依赖的,但是该条规定却在夫妻之间划开了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空间。这不利于夫妻关系的长久和睦,更何况在患重病时最需要的是来自家人的关心的照顾。强硬的规定只能解决表明问题,真正能解决夫妻间的这种问题只能是夫妻双方能真正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

财产权在婚姻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婚姻中存在个人财产权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某些层面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还存在这许多的不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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