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法院一般怎样判决(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45baike 2024-03-07 24次阅读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法院一般怎样判决

1、言词证据多,礼金数额难查清

现实中,男方家庭为表达对女方“明媒正娶”的尊重和郑重,大多是通过男方父母或媒人之手一次性或分二至三次地将礼金支付给女方本人或其父母,并不会要求女方写收条,也不会刻意找其他人见证过彩礼的全过程。

如一旦双方反目,女方本人或其父母不承认如数收到礼金,而男方对此节事实举证不利,况且媒人一般情况下是一方或双方的亲友,如其抱着两边都不愿得罪的心态不愿出庭作证,或其所作证词完全偏袒于一方,法院将难以查清相关事实。

2、双方亲友旁听庭审座无虚席,易引发突发事件

虽然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大多是男女双方,有的男方起诉时还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甚至将媒人列为第三人。但在传统观念里,这事关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尊严和名誉,故在庭审时,双方参与旁听的“助阵”人数较多,一旦一方当事人有指责对方过错的言词,旁听“亲友团”立马会反唇相讥,其他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也会同时响起。

当审判人员制止时,其往往会理直气壮地反驳:我讲的是事实,凭啥不能说!由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审执任务繁重、司法警力配备更是不足的客观窘况,故一般在基层法庭普通民事案件庭审中不具有法警值庭的条件保障,这可能造成旁听人员会肆无忌惮地继续扰乱庭审秩序。

为避免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同时考虑到婚姻家庭类民事纠纷的特点、旁听人员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其本无干扰司法办案的主观恶意,审判人员只有中断庭审,再次重申庭审纪律,以通俗、婉转的语言教育当事人要有理、有序地发言、举证,劝诫旁听人员要遵守庭审纪律,可待庭审结束后向法庭书面陈述意见。

3、法理与情理相冲突,易出现调解难、执行难困局

按照婚约民俗中不成文的规定,如果男方悔婚,女方则无需返还彩礼,反之,则由女方返还彩礼。由于这种民间法规则在群众心中已根深蒂固,导致法官释法工作收效甚微。

随着社会生活观念的开放,一些青年男女在短期内相识后便同居生活,闪婚现象也较多,一些女性甚至有怀孕、流产经历。双方由爱转恨后,女方更认为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反而会怒索“青春损失赔偿费”。

这种对抗心理造成法院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判决率、上诉率较高。现实中,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大多年龄偏低(有的甚至未达到法定婚龄)、文化程度不高、无固定工作、经济上不能独立。

法院判决女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如女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就只能依法中止执行;待女方另觅男友结婚后,其婚前个人财产大都仅有娘家陪嫁、丈夫赠与的金饰或其他贵重生活用品,属于特定纪念意义财产,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亦不能强制执行。如女方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出于对男方的刁难、报复,其与家人联合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亦增加了执行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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