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45baike 2024-03-07 22次阅读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根据情况而决定。买断工龄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个人的补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次性买断工龄与企业破产后支付的破产清算费以及破产安置费。则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款是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个人的补偿,具有个人属性以及带有一定的再就业风险,如同民法典规定的‘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一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理由

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买断工龄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该买断工龄款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以这种形式所得的财产,在本质上与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

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修改后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较大限制,虽然“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特殊而又常见的财产形式未在新修改的民法典中提及,但从该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思想,而“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正是由于其特殊性而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因此“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的一种补偿,对其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归其本人所有,如将夫妻一方的“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买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宜。

处理

买断工龄款全部归买断一方个人所有。

二、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次性买断工龄款实际上类似于企业破产后给付的破产安置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割。”

理由

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因此,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 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三、 应区别分割

“一次性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但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区别婚前、婚后工龄补偿款的不同性质。以婚姻登记日为基准,婚前工龄部分的补偿款应归买断工龄一方,婚后工龄部分的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处理在审判实践中更具有公正合法性。”

理由

单一处理容易引起法律适用混乱

由于民法典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两者并不兼容。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立法者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但却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甚至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一次性买断工龄款性质的认定,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使得法律适用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天壤之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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