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养法施行前的收养关系如何认定(收养法生效前收养关系的认定)

45baike 2024-02-12 26次阅读

一、民法典收养法施行前的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民法典对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关系如何认定没有作出规定。收养法实施前,符合收养条件而成立的收养关系,可以不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只有女儿收养一儿子能得到支持吗

按规定,收养人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才能收养:

1、收养小孩时必须得年满三十周岁,以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确立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小孩时收养人需无子女,即包括未生育子女、不能生育子女、子女已死亡以及无配偶者等情况。

3、如果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那么得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4、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收养人既然已经有女儿了,那么就不符合膝下无子女的条件,自然是不可以继续收养儿子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收养女儿,也不会被支持。

不过,如果收养人要收养孤儿、弃婴或者残疾儿童的话,那么将不会受到收养条件的限制,即有孩子的也可以收养,并且可以收养多个孩子。并且,当前政策也相当支持这种收养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关系如何认定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不办理收养登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94常识网进行咨询。


标签: 养法  收养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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