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门口 丈夫“抢妻”

45baike 2024-02-07 20次阅读

案情:

小李和小刘本是一对夫妻,但是因为丈夫小刘脾气粗暴,动辄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令她无法接受。于是,小李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两人进行调解,但因为一个坚持离婚,一个坚决不离,调解未果,法官宣布择期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双方及亲属相继走出法庭。没想到,刚刚走出法院大门,小刘突然冲过来,强行将小李拉到其停在路旁的轿车上。小李亲属赶紧开车前去阻拦,争执不休,经过民警调解,最终才化解了这出“抢妻”闹剧。

律师说法:

小刘的举动虽然过于极端,但因为不愿意离婚一方动粗的案例并不鲜见。

夫妻双方对于自己的住所都有决定权,一方不想回家住,另一方不能强行解决。男方采取这种极端办法逼迫女方回家,无异于间接限制了女方的人身自由。此外,由于这种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如果男方把女方带走导致法院不能如期开庭,将影响到女方诉权的行使。因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不出庭,有些层面的意见,律师无法代为表达。

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呢?感情的问题还应通过感情来解决。夫妻之间感情出现裂痕,有责任的一方应该多反思,通过积极的行动来缓解弥补,简单粗暴可能会令情况更糟。如果其中一方预料到对方可能采取粗暴的手段,可事先与律师、法官进行沟通,法官会巧妙地安排双方当事人分别离开法庭,即可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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