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外遇暴力索赔亲属协助被处刑罚

45baike 2024-02-07 23次阅读

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丈夫发现第三者后,与亲属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向第三者索要赔偿并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最终,令人同情的一方却站在了被告席。2月28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陈-林和张-彪作出判决,二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于-芳与丈夫陈-森(另案处理)自2005年起夫妻关系不和,2006年与胡-平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09年1月31日,陈-森发现于-芳和胡-平在于-芳娘家,于是带领弟弟陈-林和妹夫张-彪来到于-芳的娘家寻找胡-平。三人在于-芳娘家发现胡-平后,先是对其拳打脚踢,后来陈-森以胡-平破坏家庭为由要求胡-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胡-平支付现金4万元。陈-森威逼胡-平说出银行卡密码,陈-林从银行卡支取现金5万元。2月1日晚,尚未给付的1万元由于-芳提供担保后,胡-平才被允许离开于-芳娘家。在此过程中,胡-平价值人民币11893元的黄金项链和钱包内3000元现金被抢走。2月8日,陈-森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获财物退还。2011年11月9日、11日,陈-林、张-彪分别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陈-林、张-彪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抢劫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具有过错,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的抢劫犯罪比较而言,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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