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受伤致残,离婚之后还可以要求赔偿吗(离婚后可以起诉损害赔偿吗)

45baike 2024-02-04 20次阅读

因家庭纠纷夫妻打架,致妻伤残

现年29岁的齐-莉,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旅行社工作。其丈夫胡*庆是企业员工,长齐-莉三岁。两人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7月4日生下一女。

自从女儿出生后,齐-莉和胡*庆经常因琐事而吵架甚至打架。2008年2月14日,齐-莉与胡*庆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胡*庆甩手对齐-莉打了两记耳光。齐-莉愤怒至极,便上前与胡*庆撕扯在一起。在拉扯中,齐-莉突然摔倒在地,虽经多次尝试,却没能站立起来。

见齐-莉满脸痛苦状,胡*庆意识到齐-莉可能受伤,立即将齐-莉送至医院。因伤势较重,齐-莉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齐-莉住院期间,胡*庆立下字据一张,言明:现由于家庭纠纷,导致齐-莉骨折,目前已经先预交了4000元,后期治疗费用暂无法拿出,由齐-莉处先行解决,等恢复后在民警或法庭上出示后付清。齐-莉出院后,胡*庆又支付了2000元。

当年4月,对婚姻失去信心的齐-莉以婚后双方为小孩问题经常发生纠纷,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感情已破裂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庆离婚,并要求女儿吴-妮由其抚养,胡*庆承担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09年3月16日达成离婚协议,载明:齐-莉与胡*庆离婚;女儿由齐-莉抚养,胡*庆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此外,离婚协议还对女儿的探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离婚后女方发现右膝残疾,向前夫提出索赔

婚姻解除了,可婚内的伤害给齐-莉带来的痛苦却在延伸。齐-莉痊愈后,发现自己的右膝关节不那么灵活了,到医院咨询,医生告诉齐-莉其右膝受伤,功能受到了限制,也就是说右膝已经造成了残疾。

齐-莉在旅行社工作,双腿对于齐-莉来说,至关重要。如今右腿却受伤致残了,对齐-莉的工作有着巨大的影响。为此,齐-莉多次与胡*庆交涉,要求胡*庆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可是,胡*庆以双方已经离婚,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齐-莉的要求。

2009年4月21日,齐-莉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胡*庆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73836元。

法庭上,胡*庆辩称,自己从来没有殴打过齐-莉,齐-莉的受伤是其自己摔倒所致。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间只能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原因所致的伤害,一方可以对另一方提起赔偿,而这次意外事故是双方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而不是他对齐-莉实施的人身侵害。但胡*庆表示考虑到女儿及以前双方的关系,愿意补偿齐-莉1万元。

前夫自愿补偿1万元,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齐-莉伤情主要是因为两人在拉扯过程中造成的,且胡*庆也不是通过殴打齐-莉达到控制齐-莉身体或心理的目的,该行为不具有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不足以构成家庭暴力。

此外,考虑到以下因素:1、齐-莉受伤的起因是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2、齐-莉的伤害是在两人拉扯过程中造成,非胡*庆直接行为导致;3、齐-莉与胡*庆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齐-莉受伤后一年多双方才离婚,其治疗的大部分费用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4、结合双方的过错,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齐-莉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大,且胡*庆愿意补偿齐-莉10000元,基本也能达到安抚的作用。于是,2010年2月26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齐-莉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准许胡*庆补偿齐-莉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决后,齐-莉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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