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出境的涉港离婚(涉港婚姻离婚管辖)

45baike 2024-01-26 22次阅读

刘-敏(女),住上海市某区;谢-诺(男),住香港市某区。谢-诺自1998年起就来到上海搞投资,并创办了一家不小的企业。1999年,谢-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刘-敏,两人一见钟情,陷入了热恋。不久,二人在上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缺乏了解的闪婚终归不能长久,婚后不久双方各自的缺点便显现出来,谢-诺发现刘-敏凡事斤斤计较,心胸狭隘;刘-敏则觉得谢-诺太大而化之。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刘-敏谢-诺争执不断,两人的感情日渐淡薄。2005年3月,经过慎重考虑,刘-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谢-诺支付刘-敏20万元财产分割款。判决生效后,谢-诺并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刘-敏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谢-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是到期后,谢-诺既未自觉履行,也未向法院提供延期执行担保。2006年1月,由于担心谢-诺返回香港,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刘-敏向法院申请限制谢-诺出境。法院认为:谢-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主观存在恶意,鉴于该案被告谢-诺是香港居民,随时可能返回香港的特殊情况,且现原告刘-敏提出限制谢-诺出境申请,法院依法作出限制谢-诺出境的裁定。


标签: 涉港  离婚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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