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律师对手机短信证据如何进行把握(手机短信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45baike 2024-01-24 22次阅读

离婚案件中,律师对手机短信证据如何进行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确认了数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广泛应用。作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注意将短信内容固定,必要时请公证处的人员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注意记录手机的型号及品牌,以便后查,这样的证据需要对方提供更强的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


标签: 手机短信  证据  离婚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